一、移動污染源空污費是否為「代收代付」或「代徵」?
簡要版:88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13200號令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為節約徵收的行政成本,即立法院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決議將第16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依油燃料之總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因此88年4月之後,係向車用汽柴油銷售者中油及台塑石化公司直接徵收。
在88年4月之後,中油及台塑石化公司均依據空污法規定按月繳交空污費,且該金額經本署查核後亦依收費辦法規定進行溢補繳金額處理或罰款,在此部分,本署及兩家公司均依空污法規定辦理,並無疑義。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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