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沖咖啡 TOP3 嗆話討論
美麗瑰島(不在線上)
日期:2010-05-0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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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詹長權教授於99年4月28日出席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的「風險評估與管理在環境評估制度之角色與定位研討會中發言,認為該署4月9日發布的健康風評估技術規範「內容狹隘、專業不足、立場不中立、科學不完備的規範」;同一研究所的另一位吳焜裕教授更指控該技術規範「草菅人命」。環保署對二位知名台大教授如此令人驚悚的特異說法,表示十分遺憾,為免造成民眾誤解,特別於此加以澄清。

環保署表示,民國97年間該署以公開招標方式邀請各專業團體、學術機關協助該署研擬「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草案」,經第1次公告無人投標後,98年2月辦理第2次招標並評選始由「國立台灣大學」團隊得標承攬,該團隊旋即辦理3場次專家諮詢會議。 其中亦邀請詹長權教授參與討論,惟詹教授3次均未出席。 環保署為求慎重,另函包括詹長權教授在內專家學者提供書面意見,詹長權教授所提書面意見已參採納入本規範中。 本署另於99年3月2日召開之公聽研商會議,邀請台灣風險分析協會秘書長吳焜裕教授參與(協會理事長為詹長權教授),惟吳教授並未參加該次會議,亦未提供書面意見。 本署亦曾邀請與吳焜裕教授同屬台灣風險分析協會的本署前署長陳重信教授,參與專家諮詢會議並函請提供書面建議。 二位知名的台大教授,一位參與研訂過程,表達意見,讓評估技術規範的內容更為完備;另一位受邀但沒有意見。 在本署99年2月11日起,依法定程序預告評估技術規範草案的期間,亦未見吳教授提出異議,卻在定稿公告後,發表如此令人驚悚的批評,實在令人不解。 吳教授是否刻意要讓國人被「草菅人命」。

99年4月28日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風險評估與管理在環境估制度之角色與定位研討會」,詹長權教授在與談資料中指稱該技術規範「未充分利用科學的資訊來盡可能鑑定出所有危害物質;介質擴散及暴露評估模式之參數未採用本土資訊及在地資料;欠缺劑量效應反應評估;欠缺風險不確定性之描述。 」等事項,環保署澄清指出,技術規範第3條已定義危害化學物質,其中包括「本署、相關機關或國際保護公約公告或定期修正之最新清單所列者」,其中包括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7種法規所列化學物質,及斯德哥爾摩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及其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所列化學物質及環評審查委員會所指定之其他有害化學物質,其涵攝層面至為廣泛,而介質擴散及暴露評估模式實際上於技術規範中也建議應引用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公布之「台灣一般民眾暴露參數彙編」或環保署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分析方法及撰寫指引」參數資料,是以其參數自是引用本土資訊及在地資料;另劑量反應評估方面,該規範則提供七個國際間常用之毒理資料庫依序供使用者查詢,若七個資料庫皆無相關資料可查詢時,則要求應利用其他文獻資料進行劑量評估,並說明文獻合理性;在風險不確定性的描述方面,除進行蒙地卡羅計算分析外並以高標準的95%百分位值為風險描述之估計值。 上述評估程序,並未「欠缺」詹教授所描述事項。 詹文以錯誤資訊為前提所作負面評論,恐非允當。 另吳焜裕教授質疑該技術規範無民眾參與,並附和詹文錯誤論述指稱該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草菅人命」,環保署同樣表示無法接受,環保署表示,該技術規範第5條明訂:「開發單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前,應先依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規定之程序,召開健康風險評估規劃及範疇說明會,針對健康風險評估之規劃內容與範疇,與受影響範圍內居民、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進行溝通後,並針對居民、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加以回應說明參酌採納情形,始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 環保署希望學術評論能回歸以事實為基礎,才能營造理性討論氛圍。

環保署表示,「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開發單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時有一致的步驟與方法,其性質為中立、科學、程序性的操作規範,該規範參酌各專家意見,本公開原則,由各界參與公聽研商,並循法制程序完成公告,環保署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已跨出重要的一步,各界如果對於其評估技術規範所定程序有不同見解,亦建請提出具體修正建議,期能更週全達成保障民眾健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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